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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基础、灵魂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基础、灵魂是什么?

chdaozh

2009-02-24 16:49:31 发布

4个回答

  • 48155 | 2009-02-24 16: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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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基本的内容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应当遵循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这些具体理念。前提就是必须坚持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念下,不能脱离这个实际。我们各项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树立责任意识。对于审判工作,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最基本的客观要求,不能单纯的就审判而审判,不能把审判工作独立与社会主义特色建设的客观实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强调调解,要强调通过调解实现和谐。

    理念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所决定,一旦形成,便相对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久性,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因此可以说,法治理念是法治活动的灵魂,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另一方面,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树立又具有长期性、不稳定性,需要全体政法干警持之以恒、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与时俱进。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执法为民必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权为民所用。必须坚持一切依靠人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认识,从执法的角度加深对依法治国丰富内涵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有助于严格依法办事的各项制度建设,将对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我国总结历史经验后加以确立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训。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受传统文化中“人治”思想的影响,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文化大革命”中,本身还很不健全的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法律荡然无存,全社会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基本人权遭到践踏,冤假错案不计其数。“文革”结束以后,邓小平同志在反思我们过去所犯的错误、所走的弯路时指出,这些“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至今,已经取得了为世人公认的巨大进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1996年,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发表了重要讲话。1997年,根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基本国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以建设法治国家为目标,标志着我们党彻底抛弃了“人治”的执政理念,实现了执政治国理念的深刻转变。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日益完善,执法逐步规范,广大社会成员参与立法、自觉守法的意识明显提高。

    实现依法治国,要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具有丰富的内容,其中突出的一点是强调法律制度具有极大的权威。依法治国要求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不是依个人的旨意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要求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而不是行政指示、领导人讲话等等;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要受法律的制约,包括对各种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任何人、任何组织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从当前执法的现状看,在理解依法治国具有丰富的内涵后,应当有针对性地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等内容。如果政法队伍确立了这些理念,就能够担负起自身的使命,为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与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宪法体现的民主精神。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意味着我国公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管收入、财产情况如何,不管性别、职业、民族、信仰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目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平等观,很容易在执法中出现偏差:有差别地对待所谓“城里人”和“乡下人”,导致收容审查制度走样,酿出孙志刚被殴致死的悲剧。有差别地对待所谓“富人”和“穷人”,导致某些纠纷不能得到公正的结果。“保护投资环境”、“富人贡献大”等都可能被引申为在法律上有差别对待社会成员的理由。有差别地对待“熟人”和“陌生人”,导致办事效率、办事态度上出现差异,更导致执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凡此种种,说明真正做到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不是容易的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层含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政法部门的工作往往与保护或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有关,甚至能通过判决等形式决定有关当事人财富的多寡。因此,政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很容易滋生特权思想,似乎自己掌握着他人的命运,别人有求于自己。在特权思想支配下,很容易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在对待群众的态度上,也会盛气凌人、冷若冰霜。如果不加以经常性的教育,主动地克服,特权思想将影响法治的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一层含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违法者能否受到追究,是衡量法律是否具有权威的重要尺度。如果可以让有些人在违法之后不受追究,成为“法外之人”,那就等于将法治原则当作弃履。法治要求对违法者一视同仁。但是,事实上并不是所有违法者都受到追究的。执法人员顾及违法者的特殊身份、与违法者熟识等等,都可能成为违法者逃避法律追究的原因。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现象比较普遍。这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还需要进一步很好地贯彻。

    要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现在,全社会对法治的认识有了极大的进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接受的法治原则。虽然有了这种进步,但是,我们的法治水平还是不高的,法律的权威地位至今尚没有确立,而且,人治的思想仍有市场,人治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许多腐败案件之所以发生,往往是因为一些官员不讲法律、不讲程序、不讲民主、不受监督所致。

    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是实现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条件。我国的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也体现了党的主张。法律产生于社会现实需要,经过民主的立法过程,一般说来,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应当树立尊崇法律的意识,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要增强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执法部门则应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真正通过执法实践,使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得以确立。

    要依法治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办事也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所谓严格依法办事,是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政法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对于法定职责不能不履行、不作为。同时,这些国家权力都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使权力的整个过程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包括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查。一旦违法,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追究。

    在严格依法办事方面,许多环节的工作可以改进。现实中,常常可以见到,有的拥有权势的人物通过“批条子”、“打招呼”等形式向政法部门和有关执法人员施加压力,干扰严格依法办事。这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要求政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是难以奏效的。当然,并不都是外在因素影响政法部门及其执法者严格依法办事的。来自政法部门自身的原因也很多。比如,有些考核指标不尽合理,在考核指标这根“指挥棒”的作用下,有的部门和有关执法人员不顾事实以及法律的真谛,为现实的自身利益包括小团体利益,放弃对法治理想的追求,乱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执法不公。一些权利救济机制难以发挥功效,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此种原因。至于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更是与执法人员自身的素质密切相关。因此,在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中,进一步强调严格依法办事是很有现实针对性的。

    实现依法治国,要提高政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有必要强调提高政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阶段,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多。在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执法人员应当对社会矛盾有准确的把握,并且应当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社会矛盾不是单靠政治热情就可以化解的。法律是化解矛盾的利剑。但是,利剑的使用是大有学问的。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中的错误并不是因为执法人员腐败造成的,究其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知晓程度不够、对法律的理解有差错。这些专业技术上的原因导致执法公平出问题,实在是很可惜的。现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得很快,与此相应,法律的生命周期都不是很长,如果对法律的沿革与原意缺乏深入的理解,法律适用难免出错。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时,对政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方面的要求。

    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抓好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政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执掌着或多或少的公权力,如果他们把手中的权力视为私产,用来与人交换各种私利,势必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有的还会造成严重后果。在现有的管理制度下,执法人员向被管理者“吃、拿、要”的现象已经大为减少,但是尚不能完全杜绝。有个别人不以为耻,对被管理者的“孝敬”稍不如意就加大处罚,而对以行贿、托关系、走后门等方式希望减轻或者取消依法应受到的处罚的,他们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些做法,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损害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这些做法用得频繁之后,会成为一种法外的办事规则,为其他社会成员效仿,最终将阻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清晰地认识到,自己所承担的工作是很神圣的;要确立法律的权威,使广大社会成员信任和尊重法律、信任和尊重执法人员,自己必须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时时注意严格依法办事。

    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必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各方监督的自觉性。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法定的对政法部门的监督已经逐步落实,包括行风监督在内的各种社会监督也在加强。历史证明,没有监督就没有法治。法治国家应当建有完备的监督机制,并让其有效运作。根据法治的要求,对政法部门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有无违法、失职、犯罪等行为等,都应当有监督。实践中,各种不同类型的监督发挥各自的优势,交互发挥着作用。从总体上看,只要不是大面积存在的违法问题,现有的监督都程度不同地会产生一定的效果。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对待各类监督,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行使权力以及执法等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把监督视作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使自己的工作更贴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宏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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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是好吃 | 2009-02-24 16: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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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基本的内容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应当遵循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这些具体理念。前提就是必须坚持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念下,不能脱离这个实际。我们各项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树立责任意识。对于审判工作,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最基本的客观要求,不能单纯的就审判而审判,不能把审判工作独立与社会主义特色建设的客观实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强调调解,要强调通过调解实现和谐。

      理念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所决定,一旦形成,便相对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久性,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因此可以说,法治理念是法治活动的灵魂,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另一方面,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树立又具有长期性、不稳定性,需要全体政法干警持之以恒、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与时俱进。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执法为民必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权为民所用。必须坚持一切依靠人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认识,从执法的角度加深对依法治国丰富内涵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有助于严格依法办事的各项制度建设,将对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我国总结历史经验后加以确立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训。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受传统文化中“人治”思想的影响,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文化大革命”中,本身还很不健全的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法律荡然无存,全社会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基本人权遭到践踏,冤假错案不计其数。“文革”结束以后,邓小平同志在反思我们过去所犯的错误、所走的弯路时指出,这些“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至今,已经取得了为世人公认的巨大进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1996年,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发表了重要讲话。1997年,根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基本国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以建设法治国家为目标,标志着我们党彻底抛弃了“人治”的执政理念,实现了执政治国理念的深刻转变。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日益完善,执法逐步规范,广大社会成员参与立法、自觉守法的意识明显提高。

      实现依法治国,要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具有丰富的内容,其中突出的一点是强调法律制度具有极大的权威。依法治国要求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不是依个人的旨意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要求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而不是行政指示、领导人讲话等等;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要受法律的制约,包括对各种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任何人、任何组织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从当前执法的现状看,在理解依法治国具有丰富的内涵后,应当有针对性地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等内容。如果政法队伍确立了这些理念,就能够担负起自身的使命,为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与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宪法体现的民主精神。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意味着我国公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管收入、财产情况如何,不管性别、职业、民族、信仰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目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平等观,很容易在执法中出现偏差:有差别地对待所谓“城里人”和“乡下人”,导致收容审查制度走样,酿出孙志刚被殴致死的悲剧。有差别地对待所谓“富人”和“穷人”,导致某些纠纷不能得到公正的结果。“保护投资环境”、“富人贡献大”等都可能被引申为在法律上有差别对待社会成员的理由。有差别地对待“熟人”和“陌生人”,导致办事效率、办事态度上出现差异,更导致执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凡此种种,说明真正做到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不是容易的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层含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政法部门的工作往往与保护或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有关,甚至能通过判决等形式决定有关当事人财富的多寡。因此,政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很容易滋生特权思想,似乎自己掌握着他人的命运,别人有求于自己。在特权思想支配下,很容易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在对待群众的态度上,也会盛气凌人、冷若冰霜。如果不加以经常性的教育,主动地克服,特权思想将影响法治的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一层含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违法者能否受到追究,是衡量法律是否具有权威的重要尺度。如果可以让有些人在违法之后不受追究,成为“法外之人”,那就等于将法治原则当作弃履。法治要求对违法者一视同仁。但是,事实上并不是所有违法者都受到追究的。执法人员顾及违法者的特殊身份、与违法者熟识等等,都可能成为违法者逃避法律追究的原因。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现象比较普遍。这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还需要进一步很好地贯彻。

      要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现在,全社会对法治的认识有了极大的进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接受的法治原则。虽然有了这种进步,但是,我们的法治水平还是不高的,法律的权威地位至今尚没有确立,而且,人治的思想仍有市场,人治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许多腐败案件之所以发生,往往是因为一些官员不讲法律、不讲程序、不讲民主、不受监督所致。

      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是实现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条件。我国的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也体现了党的主张。法律产生于社会现实需要,经过民主的立法过程,一般说来,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应当树立尊崇法律的意识,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要增强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执法部门则应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真正通过执法实践,使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得以确立。

      要依法治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办事也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所谓严格依法办事,是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政法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对于法定职责不能不履行、不作为。同时,这些国家权力都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使权力的整个过程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包括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查。一旦违法,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追究。

      在严格依法办事方面,许多环节的工作可以改进。现实中,常常可以见到,有的拥有权势的人物通过“批条子”、“打招呼”等形式向政法部门和有关执法人员施加压力,干扰严格依法办事。这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要求政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是难以奏效的。当然,并不都是外在因素影响政法部门及其执法者严格依法办事的。来自政法部门自身的原因也很多。比如,有些考核指标不尽合理,在考核指标这根“指挥棒”的作用下,有的部门和有关执法人员不顾事实以及法律的真谛,为现实的自身利益包括小团体利益,放弃对法治理想的追求,乱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执法不公。一些权利救济机制难以发挥功效,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此种原因。至于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更是与执法人员自身的素质密切相关。因此,在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中,进一步强调严格依法办事是很有现实针对性的。

      实现依法治国,要提高政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有必要强调提高政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阶段,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多。在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执法人员应当对社会矛盾有准确的把握,并且应当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社会矛盾不是单靠政治热情就可以化解的。法律是化解矛盾的利剑。但是,利剑的使用是大有学问的。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中的错误并不是因为执法人员腐败造成的,究其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知晓程度不够、对法律的理解有差错。这些专业技术上的原因导致执法公平出问题,实在是很可惜的。现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得很快,与此相应,法律的生命周期都不是很长,如果对法律的沿革与原意缺乏深入的理解,法律适用难免出错。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时,对政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方面的要求。

      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抓好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政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执掌着或多或少的公权力,如果他们把手中的权力视为私产,用来与人交换各种私利,势必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有的还会造成严重后果。在现有的管理制度下,执法人员向被管理者“吃、拿、要”的现象已经大为减少,但是尚不能完全杜绝。有个别人不以为耻,对被管理者的“孝敬”稍不如意就加大处罚,而对以行贿、托关系、走后门等方式希望减轻或者取消依法应受到的处罚的,他们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些做法,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损害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这些做法用得频繁之后,会成为一种法外的办事规则,为其他社会成员效仿,最终将阻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清晰地认识到,自己所承担的工作是很神圣的;要确立法律的权威,使广大社会成员信任和尊重法律、信任和尊重执法人员,自己必须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时时注意严格依法办事。

      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必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各方监督的自觉性。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法定的对政法部门的监督已经逐步落实,包括行风监督在内的各种社会监督也在加强。历史证明,没有监督就没有法治。法治国家应当建有完备的监督机制,并让其有效运作。根据法治的要求,对政法部门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有无违法、失职、犯罪等行为等,都应当有监督。实践中,各种不同类型的监督发挥各自的优势,交互发挥着作用。从总体上看,只要不是大面积存在的违法问题,现有的监督都程度不同地会产生一定的效果。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对待各类监督,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行使权力以及执法等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把监督视作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使自己的工作更贴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宏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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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fzz25 | 2010-01-08 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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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科学发展观是辩证的发展观。

        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一定要从唯物辩证的思维方式出发解决好对发展问题的科学认识。什么叫发展?唯物辩证法认为,发展是事物的一种运动状态,但又不是事物的一般的运动状态,而是特指事物向前,向上,由低级向高级进步的前进运动;是由小到大,由旧到新,由落后到先进,不断地推陈出新的创新运动。发展就是事物辩证的运动过程。在原有基础上的重复,甚至倒退的运动都不是发展。当然,发展作为事物运动的状态也有快,有慢;有单一的,有全方位的;有不平衡的,有均衡的;有不协调的,有协调的;有一时的,也有持续的。科学的发展观追求的是正常的、健康的、协调的、全面的、合理的发展。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来看,发展应该是辩证的发展,辩证的发展是不断解决矛盾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协调的发展、可持续的发展。

        首先,辩证的发展观是对立统一的发展观。发展是事物内部矛盾不断产生、运动和解决的过程。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矛盾又出来了,往复循环,事物才向前发展,事物是以矛盾发展为动力的。科学的发展观从本质上说,其哲学依据就是发现矛盾、认识矛盾、解决矛盾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说到底,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对立统一的观点,认识和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其次,辩证的发展观是全面的发展观。辩证的发展应当是系统的、全面的、保持内在各要素均衡的发展,也就是说,任何健康的发展,都应当是全面的发展,而不能是片面的、畸形的、不均衡的、单一突进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要全面地兼顾到系统构成的各个要素。社会发展是全面的,必须看到它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系统工程,必须系统、全面、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再次,辩证的发展观是协调的发展观。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一事物不是孤立存在,而是在与它事物的联系中存在的,一事物离开与它事物的联系,就谈不上存在, 更谈不上发展。因此,按照辩证法,要从事物的相互联系中把握事物的发展。只有以协调、兼顾的观点和方法处理发展的问题,才符合社会发展本身的辩证法。

        最后,辩证的发展观就是可持续的发展观。辩证法讲发展,是要求连续的、保持内在发展能力的健康发展。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包括社会发展,一定要有可持续的发展能力。健康的、正常的发展应是持续的、有后劲的发展。

          第二,科学发展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观。

        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观,即历史唯物主义,是说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观的第一个方面,是历史决定论。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历史发展,归根结底,是生产力的东西、经济的东西、物质的东西所决定的。发展是硬道理,社会发展归根到底首先要解决好生产力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第二个方面,是强调历史辩证法。首先,强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能仅仅把经济、生产力归结为发展的惟一因素,要讲政治、文化、思想各方面因素在整体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其次,既重视人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性,又重视自然因素对社会与人发展的制约性。人是社会发展的积极的能动的主体,而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又依赖于自然的发展,自然的发展制约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一定要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最后,强调人是发展的目的、发展的主体,而不仅仅是发展的手段。历史唯物主义就是从现实的人出发,以现实的人的发展为目的的社会发展理论。正是从这样一个历史观出发,马克思主义把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创建未来社会的本质规定。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历史经验教训表明,必须以人为本,把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目的。要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把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高度认识发展问题,一是要认识到科学发展观是有重点的发展观,重点就是抓住最主要的东西、决定性的东西,就是生产力、经济、物质的东西;二是要认识到科学发展观是关于社会辩证法的发展观。什么是社会发展的辩证法?就是讲发展重点的时候,还要讲其他因素的作用,讲人的作用和满足人的需要的目的。社会发展不等于单纯的经济增长,它内在地包括稳定、公平、民主、价值等社会和人全面发展的诸要素。社会发展中的政治、经济、文化三大部分缺一不可,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缺一不可,社会发展是一个全面系统的过程。

        第三,科学发展观是尊重规律的发展观。

        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贯穿科学发展观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精髓,实事求是,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规律,照规律办事。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和把握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科学发展观正是建立在认识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发展的客观规律,按照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基础之上的。

        客观规律和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所要回答的一个基本问题,科学发展观也正是要回答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问题。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来看,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受客观条件、客观规律制约的。人只有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才能创造历史。当然,人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任何事物,无论是自然、社会,还是人类思维,都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人们只有尊重规律、认识规律、把握规律,按照规律去办事,才能最大限度地发展人自身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反之,就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正确处理好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之间的关系,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大国。随着向工业文明的迈进,人口、生态、环境、资源等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制约发展的瓶颈。一定要把控制人口、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积极倡导和推行循环经济,努力建立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与人和自然和谐发展,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科学文明发展之路。
        首先,统筹兼顾方法论是有客观根据的。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任何事物和现象,如果把它孤立出来,把它看作与周围的事物和现象没有联系,那它就成为不可了解的毫无意义的东西。不仅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而且事物内部矛盾着的两个方面也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各自以它的对立方面为自己存在的条件,不可分割地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这是统筹兼顾方法论的客观基础。
         其次,统筹兼顾方法论是和现代科学的发展相一致的。20世纪20年代,奥地利生物学家贝塔朗菲提出有机体论生物学,后来他把有机体论加以推广,发展成为完整的一般系统论。现代系统理论关于系统与层次、系统与要素、系统与结构、系统与功能的论述,丰富和深化了唯物辩证法,目前在科学管理和生产的各个领域广泛应用,发挥着重要作用。整体性是系统论的重要原则,而统筹兼顾正是着眼于事物的整体,全面考虑问题,做出适当安排。
        再次,统筹兼顾方法论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概括和提升。实践表明,坚持统筹兼顾,对于在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过程中,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党内党外、国内国外一切直接的、间接的积极因素都调动起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改革开放中,利益矛盾更为突出,邓小平讲,“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我们的全部工作,我们的一切方针、政策、计划、措施,都必须立足于统筹安排,把各方面的积极性都充分调动起来,科学地组织起来,使之发挥最有效的作用,以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
        最后,统筹兼顾方法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特性。唯物辩证法把世界看作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坚持用全面的和联系的观点看世界。列宁说过,“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我们决不会完全地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的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错误和僵化。”而统筹兼顾的哲学方法论,正是唯物辩证法全面性要求的具体贯彻和生动体现。为了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全面性要求,坚持统筹兼顾,以下几点是需要充分注意的:一是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全局是指事物的整体,局部是指事物整体的各个部分,全局与局部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一方面,全局是由它的各个局部组成的,没有各个局部,也就无所谓全局。另一方面局部又依赖于全局,它是全局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全局,也就无所谓局部。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辩证关系,就是领导者一定要把注意力放在带全局性的问题上,顾全大局,局部工作要服从全局的战略要求。同时也要照顾局部利益,把各个局部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二是统一性和独立性的关系。我们知道,世界上的事物之间,每一个事物内部的各个要素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这是联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同时事物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间的联系又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具有各自的特点,这是联系的具体性、多样性。如果说联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表明了事物间的统一性的话,那么联系的多样性和具体性就表明了各个事物的独立性。任何事物都是处在又统一又独立之中,都是统一和独立的结合体。统一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统一为基础。统一性和独立性是相辅相成的,两者不可偏废。统一性与独立性的辩证关系表明,在实际工作中,既要把握统一性,又要注意独立性。如果只片面强调统一性,不允许有独立性,什么都限制,卡得很死,就会失去生机。如果一味强调独立性,根本排斥统一性,随心所欲,就会导致混乱。因此,坚持统一性和独立性的辩证统一,必须反对以上两种倾向。三是阶段性目标和长远性目标的关系。我们面临的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必须从实际出发,把需要和可能结合起来,抓住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全面部署,重点突破,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不能急于求成,不能搞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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