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上门讨说法,房开竟玩“躲猫猫”
——格兰地产强行交房,格兰美地业主誓将维权进行到底
一、小区存在的问题
1、住宅基础设施未完善,电视、电话、宽带未安装到位,进户门为普通门,非合同约定的防盗门;
2、原小区绿化带大部分已经被改成停车位,原设计车库已经改装成商铺或仓库,使用功能被改变;这些改变都未经规划局同意和备案。
3、消防设施未施工完毕,部分消防管道未连接;
4、电梯仍处于调试阶段,运行的电梯多次出现从高楼层突然掉下低楼层的事件,且电梯在高楼层运行时有晃动现象,已经对业主尤其是有心脏障碍的老年人构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5、住宅的防雷电设施未通过气象局验收合格。
二、交房中存在的问题
1、基础设施尚未完全到位便通知交房,属于强行交房,且房开商未按照合同关于基础设施的违约款项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2、未完全提供正常交房所应提供的法律文件,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属强行交房;
3、对合同中承诺的延期交房应赔付的款项,未能完全赔付,经业主多次就此问题与房开商协商,其故意抵赖,不执行合同约定,属公然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抗的嚣张行为。
三、房开商的态度:强硬、蛮横、嚣张
四、业主的请求事项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厉查处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要求开发商尽快完善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把合格的住房交付给业主;
3、对于开发商违约造成的业主损失,要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监督,并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业主应该得到的赔付款。
五、维权现状:
这房商够黑的了!!!在房子没有验收合格强行交房,且不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我等业主多次主动向格兰地产办公场所反映要求协商解决,非但未果,而且被该公司法人代表谩骂,以下为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智勇的话语:“我这里是办公的地方,不是养畜的地方”,“谁叫你们来接房了”------我等业主并联名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但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明确答复。迫于无奈,我等业主只有向各媒体求助。
六、媒体关注
http://www.qdn.cn/news/sh/200911/21012.shtmlhttp://www.qdn.cn/news/sh/200911/21124.shtmlhttp://www.qdn.cn/news/sh/200911/21187.shtml(但媒体的关注太多,考虑到维权任务任重道远,我等希望你们所能为我们宣传、声援,我等业主在此对你们说声谢谢了!)
七、我等业主认为格兰美地项目违规交房的法律依据:
格兰地产于2009年9月30日于黔东南日报公告,通知“格兰美地”商住楼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并要求广大业主接房。(备注: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
按照格兰地产的公告解释,“格兰美地”商住楼业已竣工,可至今格兰地产未取得贵局对“格兰美地”商住楼的《防雷装置验收核准书》,按照《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层建筑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可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也即不得交付使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而格兰美地项目区未经消防验收,不能交付使用。
电梯等都未经验收合格。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里的约定。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除了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资料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质量标准和资料要求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四方竣工验收,其他竣工条件则散见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如《城市规划法》第38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等。
综上所述,格兰地产就“格兰美地”商住楼在未取得竣工备案表,在未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于2009年9月30日通知广大业主交房实属违规强行交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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