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

简介 “按揭”一词是英文“Mortgage”的粤语音译,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
简介


“按揭”一词是英文“Mortgage”的粤语音译,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在此过程中,按揭人享有房产的使用权。



定位


关于按揭,人们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对按揭的法律属性的讨论上,而对按揭的不同定性会直接影响到立法的不同选择。在中国现行立法中没有与“按揭”相对应的恰当的物权形式,这使得学者们对按揭的法律属性争论很大。有学者认为按揭属于不动产抵押,也有学者主张按揭属于权利质押,还有学者认为按揭实际上是一种让与担保。笔者以为“按揭”是一种全新的物权形式,它不可被简单地纳入传统的物权领域,因此按揭的法律属性究竟为何还应作进一步的分析。针对以上三种观点,通过对按揭与抵押、质押、让与担保的比较分析,试图给按揭作出新的定位。


与抵押差异


(1)在生效条件上:


按揭的生效条件是,如果按揭物是现房的,那必须将房屋的产权证交付给按揭权人执管;若按揭物是期房的,则必须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交付给按揭权人执管。但是不管现房还是期房,都必须向法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后方可生效。而抵押的抵押物除了法律规定必须经法定登记机关登记才可生效外其他抵押物是否要登记后才生效,则由抵押人和抵押权商定。


(2)在权利依据上:


按揭的权利既属于担保物权,又属于一般债权,因为按揭物如是现房,按揭人只要将按揭物的产权证交付给按揭人即可,它是一种权利的质押,与债权并无直接关系;若按揭物是一种期房的,它实际上还并不存在,因此根本不会发生转移期房的占有权问题,只是要求把《商品预售合同》交付给按揭权人即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反映的仅是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说明按揭人在商品预售的合同关系中是处于债权人的地位,这种权利只具有一种债权的性质,尚未具有直接体现财产权的性质。而抵押权属于物权,因为它是抵押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3)在标的物上:


按揭和抵押权的标的虽然都可以是房屋,但抵押权的标的原则上应为有体物。虽然传统民法上也可以对权利设定抵押权,如中国《担保法》规定的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但抵押物必须直接指向现存的具有一定交换价值的财产或者一种能即时物化的权利,这就排除了以期待权作为设定抵押的可能。而在按揭中,按揭的标的物不仅包括现房,还有在建的工程和楼花,后两者用来设定担保的是尚未建成的建筑物,用作设定担保的是一种期待权。



与质押区别


(1)权利标的的范围不同。


质押在中国法律中只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包括不动产质押,而按揭则可以不动产为标的而设立。而且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间届至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即质权人必须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方可能收取入质债权,而在债务履行期内质权人并不享有入质债权。但在楼花按揭中,银行作为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即已享有购房人转让的期待权,而不像债权质押那样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方可以取得入质债权。因此将楼花按揭定性为债权质不妥。


(2)两者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


质押的出质人如果不按规定清偿,那么可由质权人与出质上协议将其折价清偿,如协议不成的,质权人即可直接依法拍卖质物。而按揭中的按揭人若不履行义务,即到期未还清本息时,通常的做法则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以房屋原价的70%左右的回购价格将按揭标的回购,并将以回购款清偿按揭人未偿付的本息,若有第三人愿以高出原房价70%受让,则应由第三人购买。


与担保差异


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正常履行后,标的物所有权再返还给债务人的担保形式。在中国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按揭作为一种新的物权形式要优越于让与担保。由于事先没有转移所有权,银行并不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它不能随便处分担保的标的物。例如他不能将该标的物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也不能将之转让给别人,即使发生贷款人迟延付款的情况,银行也不能立即处分该标的物,从而可以避免很多的纠纷。


另一方面,由于开发商只有在贷款人全部偿还贷款后才能为之办理产权证,或者在办理产权证之后将该证书质押在银行处,待到购房人全部偿还贷款之后才将证书交付给购房人,这样就在银行、购房人以及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一个非常均衡的相互制约与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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